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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權利,是指民事主體為實現某種利益,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,根據自己的意愿實施或不實施某種行為的可能性。它包含三個方面的內容:
1.享有權利的人可以在法定范圍內,依自己的意思進行民事活動,實現其利益;
2.享有權利的人可以要求負有義務的人為一定行為,以實現自己的利益;
3.享有權利的人因他人的行為而使權利不能實現時,有權要求司法機關予以保護。 關于民事權利的本質,學者的認識并不一致,主要有三種觀點:
第1,意思說。由德國的溫特夏德和薩維尼所倡。這種意見認為,權利的本質是意思自治,或意思的支配,權利反映了人的意思能夠自由支配的范圍。意思是權利的基礎,沒有意思就沒有權利。 第二,利益說。為德國的耶林所主張。這種學說認為,權利的本質就是法律所保護的利益,凡依法屬于個人的利益,無淪精神的、物質的、都是權利。
第三,法力說。以德國學者梅克爾為代表。此學說認為,權利的本質是法律上之力,權利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構成。
上述學說中,“利益說”和“法力說”揭示了法律和人的行為背后的社會經濟原因,有較大的客觀性和合理性,構成了現今民法理論對權利本質認識的思想淵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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